京发改 [2008] 5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现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制定并公布头孢羟氨苄、护肝片等药品价格(附件1、附件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原则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执行。
二、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价格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4月3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