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安函[2009] 61号 |
2009年06月30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 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组织修订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和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请你们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9年7月27日前分别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该稿同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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