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械[2009]336号 |
2009年07月06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公众使用定制式义齿的安全、有效,现就加强定制式义齿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应加强原材料控制,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内容生产,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义齿材料加工定制式义齿。 二、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未经注册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不得接受无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委托为其加工定制式义齿。 三、医疗机构所属的口腔技工室加工定制式义齿仅供本单位使用,并应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如接受其它医疗机构委托生产定制式义齿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六、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本辖区内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的情况填写“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调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以excel表格形式)寄发到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调查表可在国家局网站(www.sfda.gov.cn)首页“法规文件”栏目下的“工作文件”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肖忆梅、曹晨光 联系电话:(010)88331149、883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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